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閩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閩政[2010]22號,以下簡稱省政府《意見》)精神,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見》精神,結合我司實際,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深入組織學習宣傳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見》精神。各企業要將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見》傳達到所有單位和員工,組織領導和中層干部、管理人員、班組員工深入學習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見》的具體規定,通過培訓講座等方式進行宣講解讀,熟練掌握精神實質。要通過開展學習心得征文、發放宣傳手冊等形式,充分利用企業閉路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見》精神,確保取得實效。
二、要結合實際制訂配套實施辦法和落實具體措施。各企業要根據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見》精神,結合企業實際,認真梳理修訂現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訂配套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各企業要將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見》作為明年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制訂具體落實計劃,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安全管理上一個新臺階。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閩政〔2010〕22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各項規定,切實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提高企業安全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為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實現我省跨越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產保障。
2.工作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及漁業船舶、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冶金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我省安全生產技術水平;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產能;要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3.工作目標。經過努力,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明顯下降,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爭到十二五末,全省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達到全國先進水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4.企業必須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照,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必須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5.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企業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6.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按照不同的崗位及工藝分別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對實施動火、受限空間、爆破、臨時用電、高空、水上、吊裝、檢修、安裝使用特種設備等危險性作業要制定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制度。煤礦、非煤礦山地采企業應進一步規范采掘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和審批。
7.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現場輪流帶班制度,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并做好帶班檢查記錄。煤礦、非煤礦山井下作業必須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要制定領導下井帶班計劃,明確每個工作班次下井帶班礦山企業領導、隨同下井的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和下井與升井的時間。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8.企業必須保證安全投入。企業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費用,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確保??顚S?。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企業必須足額提取安全費用。
9.全面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企業應當經常性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重大隱患要按照規定向企業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治理進度、結果等情況。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10.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新員工上崗和轉崗員工必須落實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1.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活動。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要求,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機械制造等行業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實現安全標準化目標。企業應當加強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四個能力”建設。煤礦、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在規定期限達標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縣級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強化“一崗雙責”,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12.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一崗雙責”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責任。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13.加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的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要依法嚴肅查處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縣級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政府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提請政府掛牌督辦,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并按屬地原則實行公告。企業對實行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拒不整改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落實情況加強綜合監督檢查。
15.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市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要建立企業等級評定滾動機制,繼續按照A級抓鞏固、B級抓提高、C級抓整改、D級掛牌督辦的要求,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確定為C級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并暫緩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確定為D 級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掛牌督辦整改,相關部門暫扣相關證照,取消所有項目審批及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16.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責任。建設項目核準(審批)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情況及時通報同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新建的鐵路、高速公路、城鄉道路,港口、碼頭、渡口及其他重點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有效落實“三同時”措施。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按照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嚴禁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進場作業。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證照,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責令停工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7.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舉報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并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舉報獎勵經費由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查明原因,切實整改。
四、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加快“科技興安”步伐
18.加強企業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鼓勵、支持、推動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19.強制推行先進安全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和措施。煤礦和地采非煤礦山企業要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2013年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011年全部完成。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出租汽車、校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安裝自控聯鎖、自動報警和緊急停車裝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礦山全部實行液壓錘二次破碎和機械鏟裝作業,適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礦山實行中深孔爆破、地采礦山全部實行機械通風并完善通風構筑物。庫容達三等別級以上的大型尾礦庫,以及下游3公里影響范圍內有重要建構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員村莊的四、五等別尾礦庫,必須安裝在線監控系統,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氣企業應設立煤氣救護站,配備專業人員、救援設施及特種作業器具,嚴格按規范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測報警裝置,為作業人員配備攜帶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和通訊聯絡工具,于2011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44.1千瓦(60馬力)以上的漁船要安裝防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于2012年全部完成。
2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煤礦企業推行井下支護改革以及推廣使用前探梁技術,試行引進先進的探放水設備,開展水害、頂板及火災防治技術和監控系統防雷技術等研究。
21.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設步伐,繼續推進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實現省、市、縣、礦四級監控平臺數據共享、分級監控和遠程監察。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系統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促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改造與升級,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2.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普查、登記、建檔等工作,做好必要的應急裝備和救援物資保障,加強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2011年前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生產安全應急管理體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業等專業救援力量,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骨干隊伍,2012年前在煤礦、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中的縣(市、區)建立滿足需要的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快全省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2012年完成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設區市及重點縣(市、區)應急救援平臺建設, 2013年實現全省市縣區應急信息平臺互聯互動。
2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征兆,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企業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實時監控和管理系統,實現與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聯網。重大危險源評估結果及有關安全措施應報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24.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企業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煤礦、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與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損失,企業不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把好安全生產源頭關
25.制定安全生產技術地方標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根據我省實際,研究制定相關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26.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可能影響周邊相關單位或設施安全的,應當主動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在實施城區地面挖掘作業時,施工企業要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線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化工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內建設,加快推進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步伐。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事故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7.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建立完善省、市、縣安全生產專家隊伍。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管,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規范性、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監測檢測、鑒定結論應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增加安全生產投入
28.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安全科研和安全生產基礎學科研究,推進安全生產方面的產、學、研結合。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用好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有關政策,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重點扶持培育井下定位通訊系統、井下救生艙、尾礦庫在線監控系統等安全技術裝備、產品的發展。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9.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各級政府要扶持煤礦、非煤礦山安全技改建設,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和煤礦瓦斯防治、透水、頂板以及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專項治理工作,加大安全專項資金投入,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因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業的搬遷在有關政策上給予扶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30.制定并用好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獎勵與補償機制。制定礦山等高危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積極推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與領導年薪及員工績效工資掛鉤制度,加大高危企業相關人員的獎懲力度。實行尾礦庫閉庫安全保證金制度。
31.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要依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及時發放。
32.鼓勵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依托我省高等院校、技術學校資源,逐年擴大采礦、化工、冶金、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規模,定向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培養。督促煤礦企業加強班組長建設,完善煤礦專業技術人才引進機制。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33.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和總體布局,同步制訂“十二五”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重點建設項目。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中。
34.淘汰落后安全技術產品。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業技改的資金中,對符合安全產業政策導向的項目予以資金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35.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九、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強化安全責任追究
36.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和考核指標體系,加大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權重,嚴格落實定期分析、預警及事故通報、約談誡勉、督查考評、履職報告點評等制度,將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強化安全生產約束和激勵機制。合理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獎勵經費,對實現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地區和單位給予獎勵。
37.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其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或礦長)。對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二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以及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8.強化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問責制度。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組織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次死亡3~9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在報設區市政府批復前應先征求省政府安辦的意見,經設區市政府批復結案后,于10日內向省政府安辦備案。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鄉(鎮、街道辦)政府和縣(市、區)相關部門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追究縣市區級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縣(市、區)政府及設區市相關部門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追究設區市級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9.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當地政府和發改、經貿、外經貿、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金融證券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企業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40.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1.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實行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制度,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較大事故查處落實情況由省政府安辦掛牌督辦;一般死亡事故由設區市政府安辦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安辦予以公告;較大事故由設區市政府安辦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縣(市、區)政府安辦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十、提高安全監管執行力,服務海西跨越發展
42.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將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h、鄉兩級政府安委會主任要逐步調整由政府行政正職領導擔任。要加強對縣、鄉兩級領導干部的安全培訓,保證安全生產分管領導的專業性、連續性,提高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能力。
43.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機構編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執法機構,充實加強人員力量,配備與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鄉鎮(街道)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與當地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管人員,確保必要的經費、裝備及其他工作條件,村居、社區應當確定安全協管員。
44.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投入,提高安全監管執法水平。2012年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車輛、事故搶險指揮車輛和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基本裝備的配備以及現場檢測設備、現場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辦公設備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
45.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要明確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園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管理和指導,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過服務購買等方式,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其代為履行部分工作。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的企業,其安全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當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并明確雙方的相應責任。44.1千瓦以上的漁船推行公司化、協會化管理模式。
46.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榮譽稱號,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47.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力度,開展多種形式安全宣傳活動,依托企業“職工書屋”、“農家書屋”、鄉鎮文化館、學校圖書館等,建立“安全書屋(書柜)”。認真開展安全社區創建活動,大力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或組織新聞媒體,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對臺交流合作機制,拓展閩臺安全生產合作項目。
48.堅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與服務并重。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則,依法簡化審批程序、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緊緊依靠基層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服務和指導,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問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執行力,服務安全發展。
各級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統領安全生產工作全局,圍繞推動國務院《通知》和本《意見》精神的貫徹落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措施,加強監督檢查,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規定和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為加快福建跨越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