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對于一個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有重要的作用,公司章程擬定時不注意容易滋生法律風險,公司章程擬定時的五大法律風險體現在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和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具體介紹如下。
(一)關于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
看待該法律風險時,首先是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于較易彌補的法律風險。章程雖對此進行了規定,也同樣需要考察規定是否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
(二)關于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
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形式,擴展到股權、債權、商標權等一切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為確定這種出資的估價,《公司法》規定應當進行評估。但章程若無明確約定,股東因評估機構選任的權利同樣可能發生爭議。另外,若股東每次出資并不是按照最終占出資份額的比例進行時,因為實際繳納出資和約定的出資份額不符,股東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還是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比例行使股東權利,若缺乏約定很容易發生爭議。
(三)關于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
根據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舉了若干須經特別決議的事項。法律規定的特別決議事項,僅僅是普遍認為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隨著公司發展,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安排不當的法律風險會隨著公司的發展不斷增大。
(四)關于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處理值得重視,而且,一些事關公司大局的事情往往會引發這兩個機構之間爭議,而公司章程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劃分這兩個機構的權限。然而很多公司章程只簡單按《公司法》的規定,但概括性強,而操作性弱。
(五)關于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豆痉ā返谝话倨呤畻l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上述事項法律僅僅為公司章程規定提供了選擇范圍,并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章程項缺乏相應的規定,則法律風險必然存在。
(來源: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