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88條規定:“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偫?、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偫碚偌椭鞒謬鴦赵撼諘h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1)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并與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2)總理對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具有最后決策權。
(3)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4)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 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