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憲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緊密結合起來。
民主集中制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除極少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我國所有滿18周歲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和改選自己選出的代表。
(2)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劃分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保證了地方服從中央的領導,即地方國家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定和決議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發布的決定、命令;另一方面也允許地方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決定本地區的地方性事務。
(來源: 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