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通過修訂,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公司法1993年通過后經歷了四次修正(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兩次修訂(2005年、2023年),而本次是2005年10月修訂后的第二次修訂,從用“修訂”一詞即可知本次修改條款之多、原理和條文變化之大。
修訂以來不少公司都在對照并采取舉措。國家出資公司更不可置之度外,新定位、新理念、新思維、新要素需要新制度、新組織、新功能、新流程。
改變是全面的、整體的、體系的,但有十大影響需要特別關注:理念宗旨及內容變化對合規環境及合規要求產生重大影響;合規主體范圍、概念及思維要素需要改變和再調整;合規制度內容、義務范圍和義務清單內容需要再整理與完善;合規管理法定性及由此帶來的組織職能、合規流程和法律風險清單的變化;職工權益、職工代表大會及民主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作用(“三務融合”)、黨組織與其他組織機構關系及“三重一大”有關制度需要再明確和優化;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授權清單及董事會運行規則、合規義務需要修訂完善;國有獨資公司的外部董事、職工董事有關規則需要重視和進一步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限制及合規義務需要結合第八章系統梳理與重構;國有獨資公司審計委員設立選擇權、職責特殊性(與上市公司比照)及法律風險防范。下面簡要介紹如下:
一、新公司法理念和宗旨及新修訂的內容對于國家出資公司合規環境及合規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第一章總則及有關條款)。
1.合規管理者的站位與定位均需要上移。
新公司法第一條宗旨部分增加了“職工”“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根據憲法”的內容。上述三點增加對于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體系內容增加,要從合法性視角更加關注職工權益保護并完善相關制度,這點后面還會涉及;二是合規管理體系內部位階變化,體現在章程、合規管理辦法、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部分內容要做一定的調整,要體現公司應遵守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這一公司法的本質特征;三是對于企業家精神要加大弘揚力度,目前各地出現的優秀企業家評選或者評定是一個方面的體現,而更重要的是強調了企業家對公司內部的董監高責任和對于公司外部的社會責任。這對于合規管理委員會等合規組織提出了更高要求。
2.合規管理的內外部環境均需要重新描述。
新公司法的登記制度、出資制度、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股份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架構、股份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治理、董監高義務與問責、救濟制度及國家出資公司特別規定等修訂也將對于國家出資公司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發生巨大的影響。修訂內容有的是適用所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的適用上市公司,有的適用國家出資公司,但對于國家出資公司而言這些改變都是需要適用和關注的,特別是自身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合規管理和防范法律風險之中。
二、合規主體范圍、概念及思維要素需要改變和再調整(第168、169條)。
3.合規管理組織需要更體現體系性機構。
本次公司法增加了國家出資公司,將原來第三章第四節“國家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修訂為第七章“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從“獨”到“出”一字之差而內涵外延及邏輯都發生巨大變化與重構。也就是說在制定或者完善國家出資公司合規管理體系時要考慮到不同公司類型(是獨資、控股還是參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等等)、不同產業類型(金融、能源、醫藥等等),考慮到國企合規和上市公司合規要求的交叉。
4.合規法律思維方式和要素需要相應調整。
從第168、169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出資公司發生主體范圍、概念及思維要素的變化。國家出資公司不再局限于原來的國有獨資公司,而是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家出資公司這一變化意味著研判國家出資公司的法律思維要素需要重新梳理,作為法律思維基本要素的主體、客體、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責任及程序均需要厘清哪些是延展、哪些是重構、哪些是實質性的改變。
三、國家出資公司合規管理體系、管理制度及合規義務清單需要再整理與完善(第19、20條)。
5.合規管理要求更側重于主動性、自覺性、可操作性。
在新公司法中,國家出資公司除了高度重視第七章內容,還需要對于第19、20條特別重視。因為第19條將“必須”改為“應當”,從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角度更加強調公司及公司內部機構的主動性、自覺性,更加強調實質合規。同時將“行政法規”修訂為“法規”無論從內涵還是外延都更加廣泛了。由此對于公司合規管理體系的構建和完善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從刑事合規、行政合規到更關注民商合規,還將進一步凸顯行業要求、企業社會責任及合規文化建設,與現有的合規要求更加契合。
6.合規管理靶向需要校正。
第20條規定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將成為公司合規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引導公司進一步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發布社會責任報告。不僅提出了要求,還安排了具體路徑。具體條文這里有必要援引一下,第20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
四、合規管理法定性理念及由此帶來的組織職能、合規流程和法律風險的變化,這都需要調整和優化(第177條)。
7.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將更關注實質合規。
新公司法第177條屬于新增條款,規定了“國家出資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這是一個強制性條款,國家出資公司有沒有建立健全是合法性與否的問題,不是可有可無的問題。
8.合規管理四個基本要素需要重新整合。
條款雖然對合規制度、組織、職能和流程沒有做具體的規定,但是結合本章有關規定及國企合規現狀,我認為將對現有國企合規管理多方面及法律風險產生重大影響。根據目前《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及其他關于國企合規的要求,國企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和水平并不一致,無論是縱向合規管理還是橫向合規管理,都還存在不少問題。
9.合規管理“三張清單”(合規義務、崗位職責、法律風險)需要修訂和完善。
目前國企合規管理的基本架構是“八個組織”和三道防線,而八個組織中的黨組織、監事會、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等的功能可能要發生一定變化(如下簡圖)。同時合規管理的三張清單均需要同步梳理。
五、職工權益、職工代表大會及民主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第1、16、17、20條)。
10.職工權益保護需要制度和機制保障。
“職工”一詞在本次修訂時增加了不少表述,第1條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第16條再次強調“應當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并規定了五種主要的保護的機制(勞動合同、社保、勞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17條還規定了工會的作用,第20條再次強調用了“充分考慮職工”等。
11.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需要完善。
條款不僅規定了職工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還規定了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如下文講到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關鍵還提出了如何實現參與公司治理——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那么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就需要特別關注。
12.民主管理制度體系將作為合規重點領域之一。
除了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就合規管理體系性建設而言在章程、合規管理辦法及各項制度中都需要考慮職工權益、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及如何實現民主管理,那么民主管理制度體系將作為合規重點領域之一。
六、黨組織領導作用(“三務融合”“五位一體”)、黨組織與其他組織機構關系及“三重一大”有關制度需要再明確和優化(第18、170條)
13.黨組織領導作用發揮將推動“三務融合”“五位一體”。
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依據黨章規定,明確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保證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規定:“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公司的組織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第170條)。同時,繼續堅持現行公司法關于在各類型公司中根據黨章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等規定(第18條)。同時黨務、業務、法務三者將加速融合,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審計、紀律監察及合規管理將更強調一體化管理。
14.黨組織將進一步推動法人治理結構的重構。
黨組織自身領導作用的發揮、活動的開展、會議的召開,都將與其他組織機構關系邊界進行調整。“三重一大”有關制度是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重要制度,需要再明確和優化。
七、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授權清單及董事會運行規則、合規義務需要修訂完善(第171、172、173條及其他有關條款)。
15.合規管理的基礎性文件——公司章程修改將率先提上日程。
新修訂公司法再次明確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制定(第171條)。公司章程常被稱為“公司的小憲法”,每次公司法的修正特別是修訂都將引發章程修改,比如2005年公司法修訂就引發上海國資委下屬49家國有企業的修改,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總法律顧問等內容就是當時進章程的。同時也常常是先改章程然后再調整其他管理制度。
16.合規管理中對于董事會的授權清單及董事會運行規則需要修訂完善。
新修訂公司法明確國家出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概念(第169條),“四類職權清單”(章程的制定與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資和減資、分配利潤)不得授權(第172條),由此可以判斷合規管理中對于董事會的授權清單及董事會運行規則需要修訂完善。
八、國有獨資公司的外部董事、職工董事有關規則需要重視和進一步完善(第173條)。
17.外部董事、職工董事有關規則需要修訂完善。
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兩者是為了落實黨中央有關部署、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新修訂公司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超過半數、“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第173條),這是為了發揮外部董事的專業性、獨立性作用,更重要的是為了完善公司治理、為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為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限制及合規義務需要結合第八章系統梳理與重構(第175及第八章有關內容)。
18.內部董事和高管管理辦法需要修訂完善。
新修訂公司第175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同意不得兼職,這一是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體現,二是對于兩種職務的廉潔、合規乃至黨紀的要求,三是要注意與刑法修訂案(十二)相銜接,對于厘清法治政府、法治企業的關系及促進法治企業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十、國有獨資公司審計委員設立選擇權、職責特殊性(與上市公司比照)及法律風險防范(第176、121、137條)。
19.合規管理組織就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要做出選擇。
新修訂公司法頒布后不少公司治理者問國有獨資公司是否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而不再設立監事會,答案是否定的,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是可選項非必選項。新修訂公司第176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此處用了“設置”沒有“可以”或者“應當”的狀語,但就其本意和上下文而言,應該是“可以”,也就是可選項而非必選項,也就是允許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仍然設立監事會或者設立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第121條規定的表述相對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另有第69條“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20.國家出資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公司需要將審計委員會功能設置作為合規重點領域。
新修訂公司法第121、176條規定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而第137條規定:“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董事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一)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二)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三)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這與第78條關于監事會的七項職權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對于國有獨資公司而言,是否設立審計委員會、有什么職責、如何區分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這些問題就尤為重要。因此,建議國家出資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公司需要將審計委員會功能設置作為合規重點領域。
《道德經》有云:“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合規是一種生產力,合規管理者既要善于“治已病”更要善于“治未病”;新公司法時代已然到來,與其被動應對不如擁抱變革并順勢而上;適合的就是最好的,本文的使命在于從修訂中發現改變找到新的連接點,嘗試回答新公司法時代的合規管理是什么、合規管理為什么、合規管理怎么做的“合規三問”。
(來源:WELEGAL公司法務聯盟,轉載自上海中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