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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傳月】十大亮點解讀,與你我息息相關!

發布時間:2023-05-26     瀏覽量:168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表決通過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七編,1260條

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2023年5月28日,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三周年。而今年5月,也是我國第三個“民法典”宣傳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十大亮點內容,了解一下這部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

 

01. 見義勇為免責,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法條鏈接】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亮點解讀】

在現實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屢次發生,農夫與蛇的故事頻頻上演,“扶不扶”“救不救”也一度成為社會熱點話題。對此,《民法典》作出以上回應,給見義勇為上了一道保險,保護見義勇為者“不寒心”。

02. 電梯廣告所生收益,業主共享!

【法條鏈接】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亮點解讀】

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產生的收入究竟歸誰所有?物權法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不少的矛盾糾紛,對此,《民法典》明確了“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的規定,這既有利于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又能夠定分止爭,營造和諧的社區關系。

03. 居住權首次設立,保障“住有所居”!

【法條鏈接】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亮點解讀】

“安居”才能安心!“住有所居”是百姓最現實的心愿,是關系民生的頭等大事!居住權入法,是《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睹穹ǖ洹肺餀嗑幵诘谑恼鹿灿冒藗€條文規定了居住權設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轉讓和繼承的禁止、居住權消滅、居住權登記等有關居住權的一系列內容,充分保障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居住權利,體現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更大范圍地解決了“住有所居”這一民生問題。

04. 借一萬,還十萬?高利貸被明令禁止!

【法條鏈接】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亮點解讀】

長期以來,高利貸都是滋生違法犯罪行為的“重災區”,部分違法犯罪分子為獲得高額的非法收益,不惜使用暴力、威脅、恐嚇、敲詐等手段,不少被害人因此而傾家蕩產、妻離子散,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此社會問題,《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高利貸行為的違法性,這充分反映了國家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決心。

05. “對號入座”入法,《民法典》讓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法條鏈接】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亮點解讀】

在我國《民法典》頒行以前,合同法中有關客運合同的規定并沒有將“對號入座”這一要求列入其中。如果遭遇“霸座”行為,大部分旅客會向鐵路工作人員尋求幫助,而鐵路工作人員在面對“霸座”行為時,大多只是以勸導為主,缺少相應法律制裁,這更讓霸座者有恃無恐,不能有效地解決“霸座”問題。而《民法典》將“對號入座”寫入其中,讓制止“霸座行為”不再無法可依,還廣大旅客一個良好的乘車環境。

06. 對性騷擾說“不”,《民法典》為你撐腰!

【法條鏈接】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亮點解讀】

以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現象,在公交、地鐵、辦公室等場所時有發生。

此次《民法典》的頒行直視這一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不僅列舉了性騷擾行為的表現形式,同時明確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對性騷擾行為的防范義務,讓受害人勇于對性騷擾說“不”!

07. 肖像權侵權,不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法條鏈接】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亮點解讀】

肖像權是每個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權利,在過去的法律規定中,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是以營利目的作為其判定條件。而《民法典》取消了“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構成要素,避免肖像權保護范圍的不當縮小,以期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益。

08. 個人信息受保護,讓你我不再“裸奔”!

【法條鏈接】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法條鏈接】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亮點解讀】

數字化時代,人們仿佛置身于透明的玻璃箱內,一舉一動都被關注、分析、上傳,騷擾電話、廣告短信、垃圾郵件更是無處不在。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該如何保護?《民法典》確認和保障了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了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有法可依,讓過度搜集的社會亂象得到有效遏制。

09. 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美德!

【法條鏈接】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亮點解讀】

近年來,一些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破壞了和睦友愛的家庭氛圍,也在一定程度上給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消極影響?!睹穹ǖ洹愤M一步強調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強調作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責任,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美德。

10. 高空拋物將被追責,解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法條鏈接】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亮點解讀】

據了解,一枚小小的雞蛋,從幾十米的高空墜落時,其產生的沖擊力足以殺死一個成年人。近年來,“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對此,《民法典》作出上述規定,旨在從法律層面根治“高空拋物”這一城市陋習,守護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民法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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